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壹、原則一、本基準係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六條及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訂定之,為顧及全校之整體性,其適用範圍含學生及教職員工。二、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人力及資源,支援健康中心提供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協助健康教學,並辦理健康促進活動。三、本基準係依學生數訂定最低設備需求量,特殊教育學校應依學生特性酌予補充,以符合實際需求。四、健康中心及其設備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妥善管理。五、學校聘有校醫和藥師駐診時,應依相關規定另行增加所需空間、器材與藥品等設施。六、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醫囑,由學生家長(監護人)主動提供藥品(含相關用品)備用。突發重大傷病者,需按緊急救護相關法令為之。七、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充實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備。貳、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一、一般環境(一) 健康中心應設於校園中心,地點適中、環境幽靜、採光、通風良好。為便於傷病師生使用及救護車、擔架、輪椅進出應在一樓,並設置無障礙空間。(二) 健康中心面積大小應依校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