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共5页).doc

上传人:晟*** 文档编号:12122430 上传时间:2022-05-1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共5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共5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共5页).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共5页).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共5页).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出具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工作制度(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执业经历的审核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合伙人(申请人)是指申请成为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加合伙人。第二章 合伙人条件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申请材料递交年度内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二)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尚未办理退伙手续的;(二)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原事务所解散,尚未依法办理清算手续的;(三)尚未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注册会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