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加工承揽合同未约定质量异议期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 区镇某某西侧。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原审某某人民法院(20 ) 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其理由如下: 其一、原审法院裁定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裁定书表明,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诉人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还款协议。由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诉人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显而易见。 其二、原告诉称,原告与上诉人签订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原审法院裁定却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