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确保按标准规划设计、与住宅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第三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配置商业服务设施;负责按规定进行商业服务设施登记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