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原则第一条 智力引进是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指导思想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从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管理等部门中可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相应兼职教师职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逐步在我校建立兼职岗位与专聘岗位相结合的聘用机制。第二条 聘请兼职教师必须明确具体的教学、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任务,兼职岗位主要设置在新兴学科和新学科方向、前端领域、高水平学科及有特殊需要的学科。第三条 学校聘任与兼职教师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级的兼职教师职务,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如原单位尚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宜聘任兼职教师职务。第四条 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讲学、作报告或短期学术交流,以及高等学校之间互聘教师兼课,不聘任兼职教师职务。第五条 兼职教师职务,只在高等学校兼任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有效,如不再兼任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兼职教师职务应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