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06-7-25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该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五条 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