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卫生局直属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天津市卫生局系统各直属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消防安全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卫生局系统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器材是指:建筑防火防烟分隔(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安全疏散系统和消防电梯、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等。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是指:(一)日常巡查,可以与每日防火巡查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主要是指对消防设施、器材外观完整性和基本功能的检查。(二)专项检查,可以与防火检查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主要是指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功能性测试的检查。(三)联动检查,是指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