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消防安全存隐患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案情王某与天一公司于2004年4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天一公司房屋租于王某用于餐饮、客房和桑拿,月租金为8000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按半年结算。合同签订时,该房屋经消防验收同意投入使用,验收报告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建筑内配置的消防器材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已经消防验收的工程如有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批,该意见还注明:经营场所不得用作人员住宿。2006年10月区公安消防大队发出两份分别对自用喷淋系统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由于消防隐患未能清除,王某所从事的餐饮等活动无法进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共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消防法消防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应认定本案合同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