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明确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要求:“凡超过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开工许可审批的依据”。二、生命线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生命线工程应包括:(一)医疗卫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