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是指达不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第五条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