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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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威海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手册第一章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的产品购置、注册登记、维护保养、租赁、使用、安装(拆卸)、综合验收等行为。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6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3)、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等法规与标准制定本手册。1.2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吊篮产品购置、注册登记、维护保养、租赁、使用、安装(拆卸)、综合验收和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2、应当按本手册执行。1.3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各区市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1.4 各区市建管处(办)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监督管理,制定详细的吊篮监管计划,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分工,做好吊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行业安全监督2.1 监督管理22.1.1 各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1.2 接到投 诉举报以及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停工整改。2.1.3 责 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2.1.4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2.2 设备登记2.2.1 本地吊篮产权单位按工商注册所属区域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2.2.2 外地吊篮产权单位在威海设立分公司的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未设立分公司的到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2.2.3 登记备案提供资料a.建筑用高处作业吊 篮(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影印件);b.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c.产权单位初次 备案的需提

4、供企 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影印件);d.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证明、租3用合同、协议等)(影印件);e.购买合同、 发票原件或相 应有效证明文件(影印件);f.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影印件);g.产品永久标识照片(影印件);h.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供评估报告;外地设备在威出租的,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影印件)。2.2.4 没有 备案的高处作业吊篮,不得在本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3.1 产品购置3.1.1 产权单位所购置并用于房屋建

5、筑施工现场的吊篮应是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 标准,且经过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3.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篮不得购置:a.未 经过检测机构进 行产品型式检验的;b.型式检验达不到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 标准规定的;c.在提升机和安全锁 外壳上,无制造厂商标明出厂日期钢印的;d.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安全评估的或经评估不4宜继续使用的;e.无完整设备 安全技 术档案的;f.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g.采购吊篮重要部件,自行制造结构件拼装吊篮整机的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h.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j.超过安全技术

6、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使用年限的;h.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3.1.3 购买时应当索要以下资料:a.购买合同及 发票;b.产品使用说明书;c.出厂检验 合格证书 ;d.产品型式检验报告;e.安全锁标 定证书和主要配件 质量合格证等。3.2 产权单位职责3.2.1 产权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操作规程。3.2.2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吊篮安全技术档案并认真填写吊篮定期检修和保养项目表(见附件 1),形成一机一档资料。3.2.3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产 品登 记 提交的所有 资料;b.历次安装验收资料;5c.定期检查 和历次检查记录 ;d.安全装置

7、校验和标定的资料;e.重要部件的日常维 修保养记录;f.累计使用时间记录;g.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h.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2.4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 规定的安全锁标定期限(不大于一年),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锁进行标定。历次校验资料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3.2.5 负责标定的检测机构应出具安全锁标定证书和标定铭牌,注明标定有效期,对标定质量负责。3.2.6 标 定铭牌应设置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上,并且具有防伪标志和网上查询功能。3.2.7 提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3.2.8 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8、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3.2.9 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3.2.10 使用吊 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63.2.11 每班作 业前,产权单位专业人员应配合使用单位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3.3 安装(拆卸)单位职责3.3.1 吊 篮安装(拆卸)工作原则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严禁无安装(拆卸)资格人员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包括二次移位)。3.3.2 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制

9、定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特殊悬挂支架,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验算。3.3.3 会同 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按附件 2 技术要求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3.3.4 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3.3.5 特殊的建筑结构和非标设计方案(包括高度 50 米及以上建筑幕墙吊篮安装),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需经过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3.3.6 当安装(拆卸)过程中施工专项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重新对方案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继续进行安装(拆卸)作业。3.3.7 安

10、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应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7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及吊篮使用要求等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工程概况;b.编制依据;c.作 业人 员组织和 职责;d.安装位置平面布置图;e.技 术参数、主要零部件外形尺寸和重量;f.特殊悬挂支架受力及抗倾覆计算分析和钢丝绳安全系数校核;g.安装(拆卸)工具及仪器;h. 安装(拆卸)工艺程序与方法;i.安全装置调试说明;j.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k.安全应急预案。3.3.8 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档备查。3.3.9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3.3.10 确保所安装的吊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说明书各项要求。3.3.11 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负责。83.3.12 当遇到雨天、雪天、雾天或工作处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 5 级风 力)等恶劣天气时,禁止安装(拆卸)作业。夜间不得进行安装(拆卸)作业。3.3.13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无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吊篮不得安装,不得采用不同制造厂商的零部构件混装吊篮整机。3.3.14 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查验收。3.4 监理单位安装(拆卸)过程职责3.4.1

12、审核吊篮的生产资格证书、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登记证书等文件。3.4.2 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4.3 审核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吊篮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3.4.4 监督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制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的行为。3.5 总承包单位安装(拆卸)过程职责:3.5.1 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满足吊篮使用的三级电源和垂直运输所需机械。3.5.2 提供 拟定安装位置所需承载能力、混凝土强度报告等施工资料,确保吊篮进场安装所需的施工条件。3.5.3 审查产

13、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产品注册登记证书、9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资格证书。3.5.4 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情况。3.5.5 安装(拆卸)单位安装自检合格并报验后,组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吊篮安装检查验收表(参考 JB/T11699-2013 附录 B)。3.5.6 经验收不合格的吊篮,在安装单位整改完毕后,按3.5.5 规定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6 使用单位使用过程职责:3.6.1 租用吊 篮的,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吊篮使用

14、过程中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3.6.2 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吊篮采取不同的安全防护措施。3.6.3 按合同 约定自行或监督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维护保养。3.6.4 对 吊篮使用人员负有安全技术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3.6.5 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3.6.6 要求并督导使用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条例,带安全帽、穿防滑鞋、系安全带、挂安全大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103.6.7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6.8 在每班作 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班

15、前检查项目表(见附件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3.6.9 在使用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吊篮。3.6.10 停用 5 日以上的吊 篮使用前, 应按 3.5.5 规定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6.11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吊篮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维修或撤换,严禁带故作业。3.6.12 利用吊 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3.6.13 严 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进行施工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3.6.14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 维修禁用 ”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 专人值守。3.6.15 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未进行标定安全锁的吊篮。3.6.16 遇有雨雪、大雾及 5 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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