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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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通 则(修 订 )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局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通 则1目 录1 总 则 .22 建 设 用 地 .33 道 路 交 通 .74 绿 地 、 绿 化 .125 工 程 管 线 .166 单 元 与 街 区 控 制 .177 地 块 控 制 .198 配 套 设 施 控 制 .259 城 市 景 观 风 貌 .2610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2811 城 市 设 计 .30附 录 :一 、 计 算 规 则 .32二 、 技 术 指 引 .36三 、 附 图 57宿 州 市 控 制 性

2、 详 细 规 划 通 则21 总 则1.1 为 实 施 宿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2012-2030) , 有 效 引 导 和 调 控 城 市 建设 开 发 , 根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制 定 本 通 则 。1.2 通 则 是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总 纲 , 以 通 则 为 基 础 建 立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控制 体 系 是 作 出 规 划 行 政 许 可 、 实 施 规 划 管 理 的 依 据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规 划 编 制 、 核 提 规 划 条 件 、 核 发 规 划 许 可 到

3、 规 划 核 实 等 有关 城 乡 规 划 的 建 设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均 应 当 纳 入 规 划 管 控 , 限 定 约 束 条 件 , 明 确 责 任主 体 , 确 保 建 设 活 动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的 要 求 。1.3 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体 系 由 整 体 控 制 、 管 理 单 元 和 街 区 控 制 、 地 块 控制 、 特 别 控 制 组 成 , 一 般 包 括 条 文 和 相 关 图 则 , 通 过 递 进 充 实 和 动 态 维 护 的 机 制 ,以 积 累 的 方 式 不 断 完 善 , 保 证 有 效 落 实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4、。1.4 整 体 控 制 主 要 是 指 对 具 有 全 局 性 影 响 的 且 不 因 局 部 开 发 建 设 需 要 而 改 变的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 如 城 市 功 能 结 构 、 城 市 道 路 、 绿 地 系 统 、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方 面的 控 制 要 求 等 , 主 要 通 过 吸 纳 经 批 准 的 专 项 规 划 等 规 划 中 的 要 求 , 实 现 充 实 和 维护 。 整 体 性 控 制 对 于 相 关 规 划 、 建 设 实 行 严 格 、 统 一 地 规 划 要 求 。1.5 管 理 单 元 和 街 区 控 制 、 地 块 控 制 主 要 指 为 深

5、 化 、 落 实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及 各项 专 项 规 划 , 对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空 间 资 源 通 过 分 级 配 置 、 逐 步 细 化 ,形 成 便 于 操 作 的 控 制 要 求 , 主 要 通 过 划 定 管 理 单 元 、 街 区 、 地 块 , 分 层 次 确 定控 制 要 求 。管 理 单 元 主 要 对 建 设 开 发 提 出 原 则 性 的 要 求 及 对 公 共 设 施 提 出 配 置 要 求 , 是下 一 层 级 规 划 控 制 的 基 础 ; 街 区 控 制 要 求 是 前 者 的 补 充 , 一 般 在 需 要 细 化

6、管 理 单元 控 制 要 求 时 提 出 ; 地 块 控 制 要 求 着 重 限 定 地 块 的 建 设 强 度 、 建 设 的 具 体 要 求等 , 是 开 发 建 设 的 基 础 。 1.6 特 别 控 制 是 指 对 建 设 成 效 需 要 提 出 特 别 要 求 的 区 域 或 者 建 设 要 素 进 行 的控 制 , 如 城 市 风 貌 、 城 市 设 计 、 环 境 品 质 、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以 及其 它 特 殊 土 地 利 用 等 方 面 , 一 般 通 过 专 项 、 专 门 的 规 划 实 现 充 实 和 维 护 。宿 州 市 控

7、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通 则31.7 经 过 批 准 的 各 类 专 业 规 划 、 局 部 地 区 的 规 划 成 果 均 应 及 时 梳 理 , 形 成 控制 要 求 , 纳 入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体 系 ; 市 级 及 以 上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有 关 城 乡 规 划的 政 策 、 要 求 也 应 及 时 纳 入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体 系 。1.8 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体 系 是 提 供 规 划 条 件 的 基 础 。在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体 系 尚 未 完 善 的 情 况 下 , 为 适 应 建 设 需

8、 要 可 以 依 据 本通 则 核 提 规 划 条 件 , 所 提 的 规 划 条 件 必 须 经 过 相 关 的 程 序 的 审 查 。1.9 在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时 , 出 让 用 地 的 规 划 条 件 中 的 用 地 性 质 、 容 积 率 等直 接 涉 及 经 济 利 益 的 指 标 不 得 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的 必 须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2 建 设 用 地2.1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布 局 是 城 市 长 远 发 展 的 结 构 性 安 排 , 任 何 建设 活 动 不 得 损 坏 这 种 安 排 。2.1.1

9、开 发 园 区 规 划 、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城 市其 它 法 定 规 划 的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均 应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2.1.2 开 发 园 区 规 划 、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其 它 规划 均 不 得 改 变 和 影 响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结 构 , 确 保 城 市 组 团 结 构 、 城 市 中心 、 副 中 心 以 及 各 项 功 能 区 的 完 善 性 。2.1

10、.3 开 发 园 区 规 划 、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等 不 宜 改变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相 应 区 域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平 衡 关 系 。2.2 在 编 制 开 发 园 区 规 划 、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等 时 ,应 当 将 落 实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上 位 规 划 的 情 况 作 为 规 划 的 内 容 ; 需 要 改 变 城 市 总 体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结 构 性 、 相 应 区 域 建 设 用 地 平 衡 关 系 有

11、 较 大 调 整 时 , 必 须 制 定 专题 论 证 报 告 , 并 经 过 相 关 审 查 审 批 。2.3 开 发 园 区 规 划 、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等 应 当 按 照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50137-2011) 进 一 步 确 定 土 地 的 使 用 性 质 , 一 般 要 细分 到 用 地 分 类 的 中 类 或 小 类 , 其 中 公 益 性 的 设 施 用 地 一 般 细 分 到 小 类 。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通 则42.4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由 政 府

12、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对 城市 上 位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可 按 照 一 定 的 适 建 范 围 进 行 细 化 ; 按 本 通 则 核 提 规划 条 件 的 也 可 按 照 一 定 的 适 建 范 围 进 行 管 控 :居 住 用 地 R、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B、 工 业 用 地 M、 物 流 仓 储 用 地 W、绿 地 与 广 场 用 地 G1、 G3等 6 类 性 质 用 地 的 适 建 范 围 和 规 模 控 制 要 求 见 常 用用 地 性 质 适 建 范 围 表 ( 表 2-1) 。表 2-1 常 用 用 地 性

13、 质 适 建 范 围 表用 地 类 别 及 代 码 国 标 规 定 的 适 建 范 围 本 指 引 增 加 的 适 建 范 围 与 控 制 要 求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 保 设 施R1 一 类居 住 用 地低 层 住 宅 及 其 附 属 道 路 、停 车 场 、 小 游 园 , 居 住 小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托 幼 、文 化 、 体 育 、 商 业 、 卫 生服 务 、 养 老 助 残 设 施 等 ,但 不 包 括 中 小 学B 类 中 除 B12 批 发 市 场用 地 之 外 的 商 业 服 务 业设 施 用 地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的 1

14、0小 型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R居 住 用地R2 二 类居 住 用 地单 元 式 住 宅 及 其 附 属 道 路 、停 车 场 、 小 游 园 , 居 住 小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托 幼 、文 化 、 体 育 、 商 业 、 卫 生服 务 、 养 老 助 残 设 施 等 ,但 不 包 括 中 小 学A 类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务 用 地 、 B 类 中 除 了B12 批 发 市 场 用 地 之 外的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的 20A 类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15、共 服务 用 地 、 B 类 商 业 服 务业 设 施 用 地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的 50B11 零 售商 业 用 地B12 批 发市 场 用 地以 零 售 功 能 为 主 的 商 铺 、商 场 、 超 市 、 市 场 , 以 及以 批 发 功 能 为 主 的 市 场 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 小 型 医 疗 设 施 、 小 型 社 会福 利 设 施 、 社 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 一 般 道 路 交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 卫 措 施A 类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务 用 地 、 B 类 中 除 了B12 批 发 市 场 用 地 之 外的 商 业 服

16、务 业 设 施 用 地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的 50B2 商 务设 施 用 地金 融 保 险 、 艺 术 传 媒 、 技术 服 务 等 综 合 性 办 公 用 地 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 小 型 医 疗 设 施 、 社 区 文 体活 动 设 施 、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卫 设 施A 类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务 用 地 、 B 类 中 除 了B12 批 发 市 场 用 地 之 外的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的 50B 类 商业 服 务业 设 施用 地B13 餐 饮用 地 饭 店 、 餐 厅 、 酒

17、 吧 等 用 地 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 小 型 医 疗 设 施 、 社 区 文 体活 动 设 施 、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卫 设 施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通 则5A 类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务 用 地 、 B 类 中 除 了B12 批 发 市 场 用 地 之 外的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的 50B14旅 馆 用 地 宾 馆 、 旅 馆 、 招 待 所 、 服务 型 公 寓 、 度 假 村 等 用 地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A 类 公 共 管

18、 理 与 公 共 服务 用 地 、 B 类 中 除 了B12 批 发 市 场 用 地 之 外的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的 50B3娱 乐 康 体设 施 设 施用 地剧 院 、 音 乐 厅 、 电 影 院 、歌 舞 厅 、 网 吧 以 及 绿 地 率小 于 65%的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赛 马 场 、 高 尔 夫 、 溜 冰 场 、跳 伞 场 、 摩 托 车 场 、 射 击场 以 及 通 用 航 空 、 水 上 运动 的 陆 域 部 分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配 套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务 设 施

19、不 超 过 总 用 地 面积 6%, 不 超 过总 建 筑 规 模20M1一 类 工 业用 地厂 房 、 库 房 、 附 属 设 施社 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 小 型 医 疗 设 施 、 一 般 道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配 套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务 设 施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20M工 业 用地 M2 二 类工 业 用 地M3 三 类工 业 用 地厂 房 、 库 房 、 附 属 设 施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配 套 办 公 、 配 套 单 身 宿舍 、 小 型 商 业 服 务 设 施不 超

20、过 总 建 筑 规模 20W1 一 类物 流 仓 储用 地仓 库附 属 设 施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配 套 办 公 、 配 套 单 身 宿舍 、 小 型 商 业 服 务 设 施不 超 过 总 建 筑 规模 20W 物流仓 储 用地W2 二 类物 流 仓 储用 地W3 三 类物 流 仓 储用 地仓 库附 属 设 施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G1公 共 绿 地公 园街 头 绿 地小 型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 社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 一 般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政 环 卫 设 施不

21、超 过 总 用 地 规模 10 , 该 类 用地 容 积 率 不 大 于0.1G2防 护 绿 地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一 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不 超 过 总 用 地 规模 10 , 该 类 用地 容 积 率 不 大 于0.1G绿 地G3广 场 用 地 小 型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 社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 一 般道 路 交 通 设 施 、 一 般 市政 环 卫 设 施不 超 过 总 用 地 规模 10 , 该 类 用地 容 积 率 不 大 于0.1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通 则6本 表 中 “本 指 引 增 加 的 适 建 范 围 与 控 制 要

22、求 ”中 相 关 设 施 的 名 词 解 释 详 见 以 下 说 明 :(1)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包 括 社 区 的 居 委 会 、警 务 室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站 ,及 配 套 管 理 用 房 等 ;(2)社 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包 括 社 区 文 化 中 心 (文 化 室 )、社 区 体 育 活 动 场 地 、室 内 外 运 动 设 施 、社 区 绿 地 等 ;(3)小 型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包 括 小 型 超 市 、净 菜 市 场 、零 售 商 店 、会 所 、食 堂 、餐 饮 、娱 乐 、邮 政网 点 、电 信 营 业 厅 ,用 于 培 训 、金

23、融 、保 险 、证 券 等 的 营 业 网 点 等 。(4)小 型 医 疗 设 施 :包 括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诊 所 等 ;(5)小 型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包 括 敬 老 院 、救 助 站 等 ;(6)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包 括 公 交 首 末 站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公 共 停 车 场 库 、天 桥 、地 道 等 ;(7)一 般 市 政 环 卫 设 施 :包 括 雨 水 泵 站 、污 水 泵 站 、移 动 基 站 (基 房 )、垃 圾 转 运 站 、垃 圾 收 集点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点 、公 共 厕 所 、环 卫 工 人 工 作 间

24、等 。2.5 鼓 励 土 地 的 混 合 使 用 。 在 编 制 街 区 、 地 块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政 府 部 门组 织 编 制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以 及 核 提 规 划 条 件 时 , 除 按 照 常 用 用 地 性 质 适 建 范围 表 安 排 建 设 用 地 的 使 用 外 , 还 可 以 提 出 土 地 混 合 使 用 的 要 求 。2.5.1 按 照 环 境 相 容 、 公 益 保 障 、 结 构 平 衡 、 景 观 协 调 等 原 则 , 鼓 励 各 类 用 地性 质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巿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 交 通 设

25、 施 用 地 等 的 混 合 使 用 。 鼓 励 利用 地 下 空 间 增 加 用 地 混 合 性 。2.5.2 土 地 的 混 合 使 用 应 当 重 点 考 虑 城 市 各 级 中 心 、 商 业 与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客 运 交 通 枢 纽 等 区 域 。2.5.3 土 地 混 合 使 用 时 , 若 包 含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公 用 设 施 、 道 路 与交 通 设 施 、 绿 地 与 广 场 等 必 须 优 先 保 障 的 用 途 , 应 优 先 保 证 。2.5.4 土 地 混 合 使 用 中 应 当 将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26、 施 、 公 用 设 施 、 道 路 与交 通 设 施 、 绿 地 广 场 等 必 须 优 先 保 障 的 用 途 的 应 当 列 出 优 先 序 列 。2.5.5 土 地 混 合 使 用 中 , 应 明 确 规 划 主 导 用 途 的 比 例 , 以 避 免 功 能 混 杂 。 其中 居 住 用 地 主 导 用 途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70%; 城 市 中 心 、 副 中心 区 域 内 商 业 用 地 , 主 导 用 途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50%。2.5.6 土 地 混 合 使 用 时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27、技 术 条 件 和 政 策 要 求 。2.5.7 土 地 混 合 使 用 还 应 当 规 定 限 制 混 合 的 情 形 , 如 不 宜 在 大 型 商 业 的 建 筑上 建 设 居 住 建 筑 , 限 制 农 贸 市 场 、 底 部 小 型 商 业 的 上 部 建 设 居 住 建 筑 等 。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通 则72.6 本 着 有 利 于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的 目 标 , 应 适 当 控 制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的 规模 。2.6.1 建 设 用 地 未 达 到 下 列 最 小 面 积 的 , 不 应 独 立 建 设 :( 1) 低 层 居 住 建

28、 筑 1000 平 方 米 ;( 2) 多 层 居 住 建 筑 、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2000 平 方 米 ;( 3)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3000 平 方 米 。2.6.2 建 设 用 地 未 达 到 前 条 规 定 的 最 小 面 积 , 但 有 下 列 特 殊 情 况 之 一 , 且 确 定不 妨 碍 城 市 规 划 实 施 的 , 可 予 核 准 建 设 :( 1) 邻 接 土 地 为 既 成 道 路 、 河 道 或 其 他 类 似 情 况 , 确 实 无 法 调 整 、 合 并 的 ;( 2) 因 城 市 规 划 街 区 划 分 、 市 政 公

29、用 设 施 等 限 制 , 确 实 无 法 调 整 、 合 并 的 ;( 3)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 垃 圾 收 集 和 中 转 、 变 配 电 房 、 泵 房 、 公 厕 、 调 压 站 等 涉及 社 会 公 益 性 的 建 设 项 目 。( 4) 受 地 籍 产 权 、 道 路 等 限 制 的 旧 城 更 新 以 及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2.6.3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为 居 住 用 地 、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 商 住 混 合 用 地 的 ,建 设 用 地 地 块 规 模 应 当 按 照 不 超 越 城 市 主 、 次 、 支 路 的 原 则 确 定 ,

30、 规 模 过 大 的 , 应考 虑 通 过 增 加 支 路 或 增 加 公 共 通 道 , 按 照 多 地 块 安 排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为 工 业 用 地 、 物 流 仓 储 用 地 的 , 用 地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城 市 主 次 干 道围 合 的 用 地 的 大 小 。 确 需 较 大 用 地 的 , 应 当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3 道 路 交 通3.1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系 统 是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的 基 本 骨 架 , 任 何 建 设 活 动 均 不 得 影 响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及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确 定 的 道 路 交 通 系 统 的

31、 结 构 。3.1.1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制 定 , 不 得 修 改 城 市 总 体规 划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主 、 次 干 路 的 基 本 走 向 、 道 路 红 线 等 。 对 支 路的 修 改 也 必 须 保 证 规 划 区 域 的 通 达 性 。3.1.2 重 大 项 目 的 规 划 、 建 设 必 须 保 证 城 市 道 路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 不 得 阻 断 、 封宿 州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通 则8闭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确 定

32、的 主 、 次 干 道 和 支 路 。 确 需 调 整 城 市 次 干 道局 部 走 向 、 改 变 支 路 通 达 性 或 者 取 消 支 路 的 , 必 须 进 行 必 要 性 论 证 , 提 出 道 路 交通 解 决 方 案 , 并 优 先 实 施 道 路 交 通 解 决 方 案 。3.1.3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制 定 中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并 结 合 实 际 深 化支 路 网 规 划 ; 鼓 励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建 设 中 提 供 符 合 需 要 的 公 共 通 道 , 改 善 城 市 交 通 微循 环 。3.2 大 力 发 展

33、公 共 交 通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城 市 道 路 , 新 区 建 设 和 老 城 更 新 ,应 当 优 先 考 虑 公 共 交 通 的 需 要 。3.2.1 城 市 公 交 规 划 确 定 的 通 行 或 可 能 通 行 公 交 车 的 城 市 道 路 , 在 规 划 建 设时 应 当 安 排 或 预 留 公 交 停 靠 站 , 一 般 应 当 是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还 应当 考 虑 预 留 公 交 车 专 用 车 道 的 空 间 。3.2.2 规 划 建 设 客 运 站 、 客 运 码 头 等 大 型 交 通 设 施 , 大 型 商 业 、

34、 文 化 、 体 育 设施 等 , 宜 配 套 设 置 公 共 汽 车 站 、 场 设 施 。3.2.3 7000 人 至 3 万 人 的 住 宅 小 区 宜 设 公 交 首 末 站 , 3 万 人 以 上 的 住 宅 小 区应 设 置 公 交 首 末 站 ; 具 体 可 结 合 建 设 项 目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予 以 确 定 。3.3 鼓 励 完 善 城 市 慢 行 交 通 , 要 在 城 市 道 路 、 城 市 道 路 、 土 地 开 发 等 建 设 活动 中 充 分 考 虑 慢 行 交 通 的 需 要 , 逐 步 形 成 功 能 完 善 的 城 市 慢 行 交 通 网 络 。3.

35、3.1 城 市 的 主 、 次 干 路 应 设 置 自 行 车 道 ; 在 自 然 景 观 资 源 地 区 、 新 建 的 大 型住 宅 小 区 等 区 域 , 宜 设 置 连 续 的 自 行 车 专 用 通 道 ; 自 行 车 道 与 人 行 道 并 建 时 , 宜 设置 物 理 隔 离 。3.3.2 在 城 市 中 心 区 、 商 业 区 、 公 共 交 通 换 乘 站 , 应 集 中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放 场 。3.3.3 在 公 共 交 通 站 点 、 住 宅 小 区 、 大 专 院 校 、 广 场 、 绿 道 、 旅 游 景 点 等 大 型人 流 集 散 点 , 宜 利 用 人

36、 行 道 、 广 场 、 社 区 空 地 等 布 置 公 共 自 行 车 租 赁 点 。3.3.4 街 区 内 或 街 区 之 间 的 步 行 系 统 应 充 分 考 虑 与 公 共 自 行 车 、 公 共 交 通 的 接驳 与 协 调 。3.3.5 步 行 交 通 设 施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 。3.4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 城 市 公 交 规 划 及 其 深 化 规 划 , 局 部 地 区 控 制 性 详细 规 划 等 所 确 定 的 交 通 站 场 、 交 通 设 施 , 应 当 及 时 纳 入 局 部 管 控 。 交 通 站 场 、宿 州 市 控 制 性

37、 详 细 规 划 通 则9交 通 设 施 等 一 经 确 定 , 原 则 上 不 得 取 消 和 移 位 , 确 需 取 消 和 移 位 的 , 应 当 经 过专 家 论 证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3.5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红 线3.5.1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建 筑 物 , 后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的 距 离应 按 道 路 性 质 、 道 路 等 级 、 交 叉 口 通 行 视 线 以 及 建 筑 高 度 、 性 质 功 能 、 体 量 等条 件 留 出 必 要 的 后 退 间 距 , 具 体 应 不 小 于 下 表

38、所 列 值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距 离 指 标 表道 路 等 级 后 退 距 离 (米 )建 筑 高 度支 路 次 干 道主 干 道 、 外 环路 及 过 境 道 路h50 米 8 15 2050h100 米 12 20 25h 100 米 15 25 30注 : 1) h-建 筑 高 度 。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的 计 算 点 为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的 建 筑 最 外 墙 面 线 。2) 主 干 道 、 次 干 道 及 主 次 干 道 道 路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外 80 米 范 围 内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的 最 小 距 离 , 按 相交 道 路 中

39、 等 级 高 的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距 离 的 1.5 倍 计 算 , 如 : h 50 米 的 建 筑 后 退 次 干 道 与 主 干 道 相 交 的 道路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为 : 201.5=30 米 。3) 老 城 区 或 拆 迁 改 造 地 区 建 筑 高 度 50 米 以 上 的 高 层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在 上 述 退 让 距 离 的 基 础 上 可 最 多 减少 5 米 ; 同 一 路 段 原 则 上 保 证 同 等 退 让 。3.5.2 拂 晓 大 道 、 人 民 路 、 淮 海 路 ( 汇 源 大 道 ) 、 港 口 路 、 金 海 大 道 、 东 环 路

40、 、二 徐 路 、 物 流 大 道 、 拱 辰 路 、 唐 河 路 、 洪 河 路 、 银 河 一 路 、 汴 河 路 、 淮 河 路 、 迎宾 大 道 、 南 外 环 、 城 市 大 外 环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不 小 于 20 米( H50) 、 25 米 ( 50H100) 、 30 米 ( 100H) ; 上 述 道 路 中 拂 晓 大 道 、 人 民路 、 港 口 路 、 东 环 路 汴 河 以 北 段 及 洪 河 路 、 城 市 大 外 环 道 路 两 侧 绿 化 带 按 30 米控 制 , 迎 宾 大 道 道 路 两 侧 绿 化 带 按 22.

41、5 米 控 制 , 南 外 环 路 道 路 两 侧 绿 化 带 按26.5 米 控 制 , 新 建 建 筑 退 让 上 述 绿 线 不 小 于 10 米 。3.5.3 新 建 影 剧 院 、 游 乐 场 、 体 育 馆 、 展 览 馆 、 宾 馆 、 大 型 办 公 楼 、 大 型 商 业设 施 ( 单 层 建 筑 面 积 50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 总 营 业 建 筑 面 积 80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的 )等 有 大 量 人 流 、 车 流 集 散 的 建 筑 , 其 临 城 市 道 路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面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的 距 离 , 不 应 小 于 30 米 ; 红 线 外 有 绿 线 控 制 的 , 且 后 退 绿 线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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