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立我国的立法助理制度(1)立法助理是协助立法机关及人民代表履行立法职责、完成立法工作的具有立法专门知识的人员。立法助理制度是随着近代各国立法工作的专门化和立法机关职能韵不断强化而发展起来的、协助立法机关工作的二项立法制度。美国是较早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的国家。早在18世纪20年代,美国国会就已着手雇用助理人员。到了1891年,众议院委员会立法助理已有62人,参议院有41人。1924年,国会通过了第一个立法支付法案,授权拨款给所有的立法助理。1946年的立法改组法明确地把委员会助理和个人助理分开。1975年参议院通过第60号决议案,专门规定专家助理的地位一一委员会内专家助理人员,不能从事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也不得将非属于他们职务的工作加诸其上。目前,美国国会助理队伍有3万多人,助理的类型及其主要任务是:议员助理美国国会每年拨付大笔经费用于议员雇用助理人员,以辅助其工作。目前,众议院议员的私人助理约有8000人,参议院约有4000多人。议员助理的职责主要是为议员个人服务,如帮助拟写讲话稿、回复选民的来信、帮助议员筹集竞选经费等。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