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第三条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第四条 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