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建设行为,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工程)指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等各类房屋建筑的道路、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照明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第三条 配套设施工程应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原则,并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施工、监理合同网上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分期(分批)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其相应的室外配套设施施工图审查、合同网上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与同期(同批)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实施。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配套设施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进行室外配套设施深化设计,并召开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