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第三条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相关机构负责协调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