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武汉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失信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失信记录的修复管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在失信记录公示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屏蔽公开的失信记录,同步修复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重建企业信用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本市各级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除外。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作出失信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内设机构。第五条 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市工商局和各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