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前言: 我国民间借贷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 “贷谷”、“贷钱”就是周初用以描述民间借贷形式的词汇。据管子记载,到了周朝末年,一国借贷之民多达数万家。周初(约公元前1115年)的法定年利率为15。到了秦代,随着秦二世的死亡而国亡,史料上并未留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记载。在汉代,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空前高涨,一度达到年利率100,因而被称为“倍称之息”。唐宋两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幅度变化较大,从20100不等。至元代,民间借贷更是迅猛发展,以至于元世祖之前的年利率约为100,后降至36。明朝承袭了元代统治者镇压高利贷的思想,通过立法压低民间借贷利率。大明律规定:“凡私房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违者笞杖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清代在民间借贷的规制上与大明王朝一脉相承,对于民间借贷最高法定利率仍然规定为年利率36。(注:本段节选自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四期,文:王林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时至今日,民间借贷之风依旧盛行,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