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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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一、申请成立的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在省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前应当冠以“陕西”。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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