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質污染防止法(昭和四五一二二五法律一三八)改正昭四六法律八八昭四七法律八四昭五一法律四七昭五三法律六八昭五五法律四一昭五八法律五八(昭六一法律六九)昭五九法律六一昭六法律九平元法律三四平二法律三八平五法律九二平七法律七五平八法律五八第一章總則(目的)第一條 此法,是為了限制從工廠及企業場所排至公共水域的水及滲透到地下的水,同時推動生活排水對策的實施,進而防止公共水域及地下水水質的污染(包含水質以外水的狀況的惡化。以下相同)以保護國民健康、保全生活環境,並訂定關於因從工廠及企業場所排出的污水及廢水而危害人類健康,其工廠及企業場所應負之責任,謀求保護被害者為目的。(定義)第二條 在此法律所謂的公共用水域為提供河川、湖泊、港灣、沿岸海域、其他公共用之水域及提供此接續之公共溝渠、灌溉用水路、其他公共用水路(地下水道法(昭和三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九號)第二條第三號及第四號所規定的公共地下水道及流域地下水道,去除在同一條第六號所規定設置結束處理場(包含接續其流域之地下水道的公共地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