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捐赠项目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形成的项目。第三条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捐赠项目分为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第四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一)建筑景点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二)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以捐赠者命名的特聘教授岗位和实验室等。(三)奖教、奖助学金类:各类国家、学校及其它外设的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优秀大学生奖学(基)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学生国际交流(实习)基金等。(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各类教师或大学生创新基金、产学研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