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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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与教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弘扬优秀教学文化传统,有效防范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在编教师、聘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和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含实验教学) 、

2、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 出现下列各类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学过程类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开课堂 10 分钟(含)以内。- 2 -2、教师未经学院或教务管理部门同意,请他人临时代课、代替监考,或擅自变动上课、考试时间或地点。3、教师上课、监考过程中拨打或接听手机、收发短信,影响正常教学和考试秩序的。4、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以学生自习为名整节课办理个人私事,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5、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制止或未及时向学院汇

3、报,造成不良影响的。6、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 ,或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造成不良影响的。7、考试试卷出现排版、印刷错误在 5 处(含)以内;考试试卷命题出现错误,错题所占分值或卷面总分值与满分误差在 5分(含)以内;考试答卷评阅时分数加错,加错试卷份数在 3 份以内(含) (班级规模 50 人(含)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 6%以内(含) (班级规模 50 人以上) 。8、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或学院同意,不按时报送学生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学生试(答)卷等需要报送的材料。9、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调(停)课通知单、教师请

4、假通知单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或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送达指定地点,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10、监考人员未按要求准时到达考场组织考试,或监考期间擅自离岗 10 分钟以内,或在考场从事与考试工作无关活动,或- 3 -不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的。11、在学校综合教务系统中登载成绩错误,成绩上报教务管理部门后,更改的成绩在 5 处(含)以内。12、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或实习单位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二)教学管理类1、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地点冲突,10 分钟(含)以内不能妥善处理。2、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

5、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致使课程 10 分钟(含)以内不能正常开展。(三)教学保障类1、教室在 10 分钟(含)以内未能正常打开,影响教学工作。2、管理人员在 10 分钟(含)以内未能打开多媒体机柜,或课前对教学设施未作检查维护,致使 10 分钟以内(含)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3、教室灯具、黑板、桌椅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告后因人为原因 3 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的。第五条 出现下列各类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为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学过程类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开课堂 10 分钟以上,或擅自停课、无故缺课。2、教师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

6、举止不文- 4 -明,造成恶劣影响的。3、教师对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误选、错选,致使学生无法使用,影响正常教学的。4、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2 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1/5 以上。5、考试试卷出现排版、印刷错误在 510 处;考试试卷命题出现错误,错题所占分值或卷面总分值与满分误差在 510 分;考试答卷评阅时分数加错,加错试卷份数在 45 份(含) (班级规模 50 人(含)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 6-10%以内(含)(班级规模 50 人以上) 。6、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岗 10 分钟以上,或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7

7、、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 ,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8、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或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正常评定的。9、在学校综合教务系统中登载成绩错误,成绩上报教务管理部门后,更改的成绩在 5 处(不含)以上。10、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或实习单位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影响的。11、本科生指导教师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学生选课严重失误,未能按期完成学业。(二)教学管理类- 5 -1、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地点冲突,10 分钟以上不能妥善处理。2、未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

8、,学院或教师自行调整、变更教学计划。3、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4、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致使课程 10 分钟以上不能正常开展。5、实习、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致使实习、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6、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与检查工作。7、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影响正常教学。(三)教学保障类1、教室在 10 分钟以上未能正常打开,或粉笔等教学用具准备不足,或教室卫生环境脏乱差,影响上课等正常教学活动。2、管理人员在 10 分钟

9、以上未能打开多媒体机柜,或课前对教学设施未作检查维护,由于其损坏或不完备,致使 10 分钟以上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3、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出借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6 -第六条 出现下列各类情况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为重大教学事故:(一)教学过程类1、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2、侮辱、体罚或伤害学生,或其它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3、在学期内教学进度延误 3 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

10、容 1/4 以上。4、考试试卷出现排版、印刷错误在 10 处以上;考试试卷命题出现错误,错题所占分值或卷面总分值与满分误差 10 分以上;考试答卷评阅时分数加错,加错试卷份数在 5 份以上(班级规模50 人(含)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 10%以上(班级规模 50人以上) 。5、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考试中,考前泄漏考试内容、考中暗示或透露试题答案,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二)教学管理类1、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误造成 3 个(含)以上班级停课 2 学时。2、未经学校批准,学院或其他单位随意通知全校或全学院学生停课。3、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验、实习及教学活动中出- 7 -现

11、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受到身体伤害的。4、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造成 3 个(含)以上班级停课 2 学时的。5、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在成绩、学籍管理中,篡改学生成绩,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的。6、学校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课程调整,因通知失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三)教学保障类1、管理部门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2、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损坏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及处理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由监察处、人事处、实验设

12、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相关人员及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代表组成,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处)的负责人根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 8 -员会根据本办法负责认定与处理;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研究处理。第十条 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 2 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

13、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 2 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1、一般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任人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教学优秀奖励、先进个人评选,年度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2、严重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教学优秀奖励、先进个人评选、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延后一年,年度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责任人

14、3 个月的基本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3、重大教学事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三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延后一年,当年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开除或解聘。第十三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以下处理:1、一年内发生 46 次(含)一般教学事故,或 2 次严重教- 9 -学事故,或 1 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2、一年内发生 7-9 次(含)一般教学事故,或 3 次严重教学事故,或 2 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发主管领导 1 个月责任岗位津贴。3、一年内发生 10 次以上(含)一般

15、教学事故,或 4 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 3 次(含)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党政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发党政负责人 1 个月岗位责任津贴及主管领导两个月责任岗位津贴。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前,事故处理单位需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 10 日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申请复议或向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申诉,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五条 各类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报教务管理部门记录备案,同时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呈送相关处室予以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及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并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10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西师发20034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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