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草案)第一条 为保护万泉河流域的水资源及生态环境,防治万泉河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泉河流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万泉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万泉河的干流、支流以及向干流、支流汇水的区域。流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加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布局产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万泉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万泉河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渔业、农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万泉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