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