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06年)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答案及解析:CD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该条可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