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盐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南大数据产业发展,市财政设立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给予支持和引导。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 预算及使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支持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期为2017年-2020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经信委提出正式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