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进一步遏制盲目投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电石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储量、能源供应、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重点按照上下游配套发展的理念对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不再新增孤立的电石生产厂点。(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煤炭资源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区、文化办公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疗养院、商住混合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有电石生产装置存在。(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现有电石生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