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与考核规定(二一六年三月院务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规范师资队伍行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教师工作量标准的根据。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的制定是以下列法律和行业标准为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普通高等院校相关规定。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以下二类专任教师:(一)基础教研室(部)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二)各系专业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师)。第二章 专业任课教师工作量第一节 教师工作量构成第四条 教师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和其它工作量两部分构成:(一)教学工作量,包括:授课教学(含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指导课程设计、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批改作业、考试(含过程考核、出卷、评卷)、答疑(含集体辅导)、备课等工作量。(二)其它工作量,包括:指导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