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第六章 行政合同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如某政府与农民签订的征购棉花、粮食的合同;某科研所与市科技局签订的科研合同。(二)特征:1、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2、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3、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享有行政优益权;(监督指导权,如订货合同中派员到生产地监督;强制决定权,强制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不能变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对特征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A、法定性:1、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用于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2、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原则。3、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主体基于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