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肇庆市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鼎湖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鼎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开发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