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程序(2015年修订)事项名称:药品委托生产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4号局长令)第二十八条、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3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申请条件:委托方为江西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申请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理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件1)。委托方和受托方在江西省内的,双方所在地设区市局出局审查意见(必要时委托方所在市局可联合受托方所在市局延伸到受托方现场检查)(附件2)和现场考核报告。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先后请委托方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延伸到受托方现场检查)和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