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区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曰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