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比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还是一个在立法、实践以及理论上没有加以彻底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但不可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不同,还难以完全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极有探讨的必要。一、一般人身损害与医疗损害赔偿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然而,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标准不同。根据条例,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院仍应予以赔偿。换言之,关于赔偿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据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