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加删除线的为修订后删除内容)修订草案内容(加下划线的为增加或修改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六条突出煤层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有突出危险的区域且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该区域外的巷道或地面向该区域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