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二、 事项类型行政审批三、办件类型承诺件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四条;6.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第十二条;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政府245号令)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04项。五、 实施机构滁州市气象局六、受理条件(一)申请人条件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油库、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