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信息表(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事项编码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办理类型 承诺件委托授权类型 审 核 上 报 权办理主体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室申请主体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条件1.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2.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并附内地认可的公证材料;3.中
2、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4.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证明。数量限制 无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70 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 年司法部令第 117号)第二条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
3、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报材料1.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2.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3.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4.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
4、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6.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证明;7.近期 2 张 2 寸彩色证件照片。服务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表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特殊环节批准执业者依法需要报司法部备案依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17 号)第十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年审
5、或年检宁夏律师协会年度年检依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17 号)第五条 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司法行政网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厅窗口联系电话 0951-6982670监督电话 0951-4113950、6982656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手机 APP 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
6、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在线办理链接 http:/ 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办理流程(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受 理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审 查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厅长办公会议 (如需要外事部门协助查询,则查询期间不计时限)。自窗口受理后第 5 个工作日完成决 定 厅
7、长办公会 在 5 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自窗口受理后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根据决定,出具批复文件、制证等。送 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 注1.法定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外事部门查询期限)。2. 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1-3 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办理流程(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受 理
8、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曹 煜13895481645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审 查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袁 茜1779502236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厅长办公会议 (如需要外事部门协助查询,则查询期间不计时限)。自窗口受理后第 5 个工作日完成决 定厅长办公会佴 勇17795022007在 5 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自窗口受理后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袁 茜1779502236根据决定,出具
9、批复文件、制证等。送 达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曹 煜13895481645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 注1.法定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外事部门查询期限)。2.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1-1 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信息表(2)香港、澳 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事项编码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办理类型 承诺件委托授权类型 审 核 上 报 权办理
10、主体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室申请主体 港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申请条件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1.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 2 年;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1.成立满 3 年;2.专职律师不少于 10 人;3.最近 3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审查中需
11、要注意事项:1.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2.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3.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数量限制 无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71 项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
12、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 年司法部令第 82 号)第三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 v 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审核
13、。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 2 年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
14、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9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10近期 2 张 2 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服务表格 无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依法需要报司法部备案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82 号)
15、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年审或年检依法需要年度注册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82 号)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每年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无效。事项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司法行政网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厅窗口联系电话 0951-6982670监督电话 0951-4113950、6982656办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手机 APP 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
16、查询政务服务的办理进程。在线办理链接1-2 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办理流程(2)香港、澳 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受 理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审 查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厅长办公会议 (如需要外事部门协助查询,则查询期间不计时限)。自窗口受理后第 5 个工作日完成决 定 厅长办公会 在 5 个工作
17、日内研究决定。自窗口受理后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根据决定,出具批复文件、制证等。送 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 注1.法定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外事部门查询期限)。2.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1-3 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办理流程(2)香港、澳 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程 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受 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曹 煜13895481645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
18、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审 查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袁 茜1779502236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厅长办公会议 (如需要外事部门协助查询,则查询期间不计时限)。自窗口受理后第 5 个工作日完成决 定厅长办公会佴 勇17795022007在 5 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自窗口受理后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袁 茜1779502236根据决定,出具批复文件、制证等。送 达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曹 煜138954816
19、45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 注1.法定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外事部门查询期限)。2. 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1-1 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信息表(3)香港、澳 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事项编码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办理类型 承诺件委托授权类型 审 核 上 报 权办理主体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室申请主体 涉港澳律师事务所及内地律师
20、事务所申请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1)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2)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 3 年;(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5)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6)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2.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1)成立满 3 年;(2)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成立满 1 年并至少有 1 名设立人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数量限制 无法律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72 项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