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上海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监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指导思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监管,是为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风险,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 监管原则。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工协作、适度审慎、分类管理”的原则。(一)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二)分工协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实行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分级审核;对日常监管、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与工作协调,各区(县)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应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