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促进餐饮垃圾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包括酒楼饭店、集体食堂、菜肉摊铺、食品企业等,在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材供应、食品加工等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垃圾中的动植物油脂、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全市统一集中处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餐饮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