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是整理的人防监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 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