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受托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总体原则 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资金用途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