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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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实行勘察外业见证制度。未按本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局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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