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预售款,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土地房产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预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土地房产行政部门和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预售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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