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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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其性质如何,在理论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论。该文通过对该条文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的考察,论证了该条所规定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并对此项权利的成立条件、效力及其行使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正确适用本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本条权利的性质。对于本条权利的性质,迄今发表的文章,有的解释为留置权,有的解释为优先权,有的解释为法定抵押权。按照民法原理,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本条规定的权利客体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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