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地环发199515号 为了加强对地质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各级资格管理部门的行为,更好地落实部三定方案和执行地发1993207号文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试行)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一、资格确定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所必须具备的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管理能力和技术业绩等。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格认证工作,是指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院(所)、施工公司、监理公司等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发证及其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格管理工作和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分资格审批工作。二、资格申请第四条 申请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