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尽快实现跨越式、超常规、规模化的发展,将渤海商品交易所打造成亚洲乃至世界石油、金属、煤炭、农林产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中心,更好地服务全国的现货交易商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方便异地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和投资,提升交易所的现货市场服务功能,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面向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服务网络。为规范交易所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行为,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 制定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