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校卫生管理一、前言随着卫生监督事业改革和综合执法理念的深入。学校卫生工作已不是单纯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和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其工作的综合性应越来越强,但现阶段我市的工作与周边城市一样仍围绕着条例、食品卫生法及学校传染病的管理开展些常规工作,现就这几方面的内容着重做以阐述。(学校卫生管理的概念)二、对条例的理解与认识一)、条例的工作主体工作主体有两个。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这里的“行政管理”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条例赋予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卫生工作中一定权限,即依据行政法规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条例“奖励与处罚”的第五章中卫生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有很多是通过教育部门来实现的,如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