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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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管理与执法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市、区)

2、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城市数字化管理,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安、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城市新区,以及县级 2 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房管、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教育、文化、环保、商务、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

3、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 七 条 【责 任 区 制 度 】市 容 和 环

4、境 卫 生 管 理 实 行 责 任 区 制 度 。 3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八条【责任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公交站点、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

5、、公交车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公园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五 )铁 路 、公 路 、水 域 以 及 沿 岸 (堤 防 ),由 管 理 者 负 责 ;(六)城市照明设施、报刊亭、户外广告设施、箱式变电间、通信箱、检查井盖(箱)、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以及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4 (七)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不能确定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责任不清、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

6、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责任人义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保 持 责 任 区 内 市 容 整 洁 ,无 乱 搭 建 、乱 堆 放 、乱 设 摊 、乱 停 车 、乱 张 贴 、乱 涂 写 、乱 刻 画 、乱 吊 挂 、乱 泼 洒 等 行 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恶臭污染等现象;(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约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

7、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容貌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制定 5 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建(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统一规范设置。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

8、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临街隔离设施】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第十三条【临街绿化】城市道路两侧的树木、公共绿地、园林小品以及绿化设施应当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修剪,树木、其他植物和设施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绿地中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枯死、倒伏树木应 6 当及时伐除和清理,保持树木和绿地生长良好、整洁美观,保持绿化设施完好。单位和个人

9、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第十四条【占道许可】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商品展销、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主办单位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现场应当设置审批公示牌和不低于1.8 米的围挡及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施工中的污泥、弃土、弃料等应当及时清运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非主要干道两侧或公共场地统一规划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

10、点内禁止从事露天烧烤。第十五条【禁止违规占道】禁止违反规定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种植农作物。第十六条【禁止占道经营】禁止违反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摆摊设点、兜售、揽工、作业等经营活动。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 7 展示、堆放、晾晒物品。不得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等附属设施。第十七条【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管理】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污水、废 液沉淀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路面排放。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

11、机关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有碍市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使用道路临时非收费停车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连续停放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开放停车场】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核心区、旅游景区附近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节假日、休息日、下班期间开放停车场所。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道路设施管护】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和养护。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碎裂等损毁情况,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

12、在发现或者接报后七日内修复。因天气、损毁严重无法按期修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修复期限。 8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第二十一条【架空管线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二条【公共设施管理】护栏、指示牌、信号灯、路灯以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城

13、市道路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三条【景观灯建设】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景观灯管理】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可靠、整洁美观,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9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遮挡以及实

14、施其他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和其他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义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内容健康、设施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加强对广告设施及内容的巡查和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

15、不完整的,及时修复; 2 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3 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装饰或者以公益广告填充。第二十七条【招牌管理】设置招牌、标识应当符合容貌标 10 准、技术规范和设置指引,在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做到整体协调美观。店铺招牌实行一店一牌。招牌设置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招牌残缺污损、含有不健康内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八条【便民信息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树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刻画、涂写。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张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公共信息栏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维护。第二十九条【禁止散发小广告】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擅自散发商业性广告、卡片、宣传品。禁止在城市道路采用交通工具巡游、列队巡游、举牌等方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网租车管理】网租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修复损毁车辆。第三十一条【网租车承租人】网租车的承租人,应当文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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