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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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当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应以何种诉讼主体参加?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1.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肇事方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关系,其赔偿义务人是肇事方,而不是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是依照保险合同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保险法律关系,而这种保险法律关系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3、人民法院对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参加诉讼,其理由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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