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广 东 省 物 价 局粤 交 路 1998 38 号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