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指引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以下简称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根据规定制定本指引,供本会会员参考使用。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包括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均应遵守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进行销售(如自用或出租)的物业不适用规定。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应参照规定或本指引执行。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和地方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五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第六条 规定所称明码标价,